直系親屬交換房地 免奢侈稅 | 2015/10/14 | |
財部再列12種非短期投機交易 以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也納入 適用時點回溯至今年1月9日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停徵在即,財部再列12種非短期投機的房產交易,排除課徵奢侈稅。其中,與直系親屬交換房地、或以地上權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等行為,已有條件列入非短期投機交易,准予免徵奢侈稅。 財政部指出,雖然奢侈稅年底就將落日,但是稅捐機關處理部分房產交易,若無法確定是否屬投機交易,並課徵奢侈稅時,仍需由財政部就其個案型態給予明確解釋。因此,財政部昨天公布無炒房意圖的12種房產交易可豁免課徵奢侈稅的態樣,供納稅人與稅捐機關做為徵免稅捐依據。 依據財政部所公布的12種非屬短期投機交易,可以免徵奢侈稅的態樣包括: 一、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,只要交換後雙方持有不動產的期間超過二年,交換時即免課徵奢侈稅。 二、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具保護令的所有權人,為了躲避施暴者,銷售其名下僅有一戶且確供自住使用的房地,即使持有期間未滿二年,亦不課徵奢侈稅。 三、所有權人以持有超過二年的自住房屋,及僅擁有地上權的土地,與營業人合建分屋,之後獲配的房產持分未達一戶,決定與營業人合併出售這筆房產,也不課徵奢侈稅。 四、所有權人出售由二親等以內親屬贈與的不動產,贈與人取得不動產的方式是因繼承而來,所有權人出售這筆受贈不動產亦免課奢侈稅。 五、所有權人買進房產後,才發現所購房屋的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,經法院訴訟、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解除契約,且以相當於購入成本銷售該房地時,免於課徵奢侈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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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Oct 24 Sat 2015 13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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